石家庄婚姻继承纠纷律师事务所所办理的业务。
解除同居关系纠纷
1.恋人同居,一方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,法院会如何处理?
2.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,一方死亡,另一方能否继承死者遗产?
3.已婚的人,又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但没有领取结婚证,构成重婚吗?
4.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,如何分割?
5.解除同居关系后,子女由谁抚养?
6.同居期间形成的债务,由谁来偿还?
7.离婚后,又和好了,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,但没有办理复婚手续,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吗?
石家庄婚姻继承纠纷律师事务所所办理的业务
结婚纠纷
1.举办了婚礼,没有领结婚证,我们是夫妻吗?
2.按照习俗给付的“彩礼”,给付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?
3.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关系,对曾经赠与对方的礼物能否要求返还?
4.领了结婚证,还要举办婚礼吗?
5.办理婚姻登记应去哪个机关办理?
6.怎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须提交哪些材料?
7.没有居民身份证该如何办理结婚登记?
8.办理婚姻登记必须出具居民户口簿吗?
9.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需要交纳多少钱的费用?
10.结婚前,夫妻一方所欠债务,债主可以要求另一方偿还吗?
11.在登记结婚后,男方是否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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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承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(见失踪和死亡宣告)的时间是继承开始时间,从此继承权开始具有实行的效力。在继承开始时,确定继承人的范围,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和价值。如果是遗嘱继承,需要在这时认定遗嘱是否有效。关于继承权的时效也从此时开始计算。
继承地点通常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。如果住所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,可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地点。例如日本现行民法规定,继承在被继承人的住所开始,如果住所地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,则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点。苏联也规定继承发生的地点是被继承人的最后经常住所,如最后经常住所不明,则为遗产所在地或遗产基本部分所在地。